1.氙燈耐氣候試驗箱 試驗樣品應放置在具有確定導熱率和熱容量的樣品支架或墊托物上,并與其他樣品相互隔開。
2.氙燈耐氣候試驗箱試驗期間,箱內輻照度、溫度、濕度和其他環境條件應按有關規范要求,保持在與試驗程序相對應的等級上。
3.按有關規范規定的試驗持續時間,試驗樣品應經受以下三種試驗方法其中一個進行。
a)以24h為一循環,照射8h,停照16h,按要求重復進行試驗。
b)以24h為一循環,照射20h,停照4h,按要求重復進行試驗。
c)按要求作連續照射。
4.試驗箱在照射期間,箱內溫度應以接近于線性的速率升到并保持在﹢40℃、﹢55℃一個數值上。
在上述a中,試驗箱內溫度應在每個照射階段開始前2h線升溫。在a和b的停照階段,試驗箱內溫度應以接近于線性的速率降到﹢25℃,并保持溫度穩定。
5.如果上述試驗與受控的濕度條件綜合,有關規范應指明在那個階段需要保持規定的濕度:
a)只在照射階段;
b)只在停照階段;
c)整個試驗持續期間。
6. 氙燈耐氣候試驗箱有關規范要求的試驗持續時間應選下列數值之一:
a)3個循環即3d
b)10個循環即10d
c)56個循環即56d
7.有關規范應規定經受試驗的樣品在試驗期間是否要工作。
如果有關規范要求在規定的試驗條件下,對受試驗品所達到的表面或內部溫度作測量時,應給出所有有關溫度測量所必要的資料。
8.如果采用恢復處理,有關規范應規定樣品的預處理和恢復條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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